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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日期:2014-11-14 02:14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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