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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改新政看就医新变化

日期:2015-07-02 01:45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疗救助——三类人群重点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

●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完善门诊救助政策。适当调整门诊补助标准。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

●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指明调整方向

●2015年9月1日起,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立医院试行2012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取消药品加成。

●降低检查检验费用。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影像学诊断价格、实验室诊断价格平均下降幅度控制在10%以内。

●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部分偏低的诊察、护理、床位、治疗及中医(民族医)服务等医疗服务价格,平均上调幅度控制在30%以内。

●规范临床手术类耗材的使用和管理。

●增加民族医医疗服务项目。

●实行分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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