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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的医疗报道 医师协会表示投诉

日期:2014-08-20 17:39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WLl007

北青报:一些评论认为,医患双方选择“私了”,源于现行医疗鉴定体制的信任缺失,因为我们的医疗鉴定体制有“医医相护”之嫌,您怎么看?

邓利强:专业人士鉴定专业问题,这是全世界的通例,也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做客观评价。所以,请大家尊重科学。如果经过专家鉴定,认定医院负有责任,不仅要对患者进行民事赔偿,还应对负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对引起新闻事件的医疗纠纷,有清晰的、对社会负责任的处理结果。

关于“报道追责”

北青报:若如您所说,一些“噱头”报道造成了医患关系割裂,又导致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畏手畏尾、顾虑重重,为何很少看到受舆论伤害的医院去诉诸法律?

邓利强:从医院的角度看,新闻事件如能平息就谢天谢地了,他们觉得与媒体打不起官司。不过,日前我们中国医师协会刚刚向中国记协投诉了一个记者,他在“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一些涉医报道中,都发表了与真相完全相左的文章。

在涉医的“问题性报道”中,个别案例性质恶劣,某些记者极端不负责任,混淆事实,歪曲真相,恶意撕裂医患关系。而且长此以往,乐此不疲。我们投诉的那名记者,其情况就属于这样。

就“湘潭产妇死亡事件”,我们会继续关注其医疗责任认定。如果最后证实,事实与个别媒体报道有较大冲突,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将积极联系当事医院,协商权益维护问题,追究相关媒体失实报道的责任。

北青报:这里是否存在记者因涉及医学专业而产生的“误读”呢?

邓利强:这涉及的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一种是因记者未尽到责任,没在技术上、专业上寻求帮助,其缺失造成了文章报道的“外行”;另一种就是故意不做,制造话题煽情,以达到炒作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典型的莫过于“缝肛门”事件的不实报道。

为了减少医患间的不信任,中国医师协会正在思考,如何应对医疗纠纷中的虚假新闻,目前正着手设计制度化的应对方案:比如投诉、乃至诉讼。以此促进媒体在医疗纠纷的报道中,更加理性客观地去维护,而不是去撕裂这条社会中的“生命保障线”。

关于“体制改革”

北青报:北青报记者在采访“走廊医生”事件中发现,无论事实如何,“走廊医生”兰越峰还是被很多网民追捧,对她的处理也被认作是贪腐者“报复”的加剧。这怎么解释?

邓利强:毋庸讳言,“过度医疗”确实有一定的普遍性。民众觉得兰越峰的说法符合自己的日常体验,所以倾向于相信她是“医界良心”。

个人认为,医患关系之所以发展到今天的紧张局面,与政府对医疗的投入不足、医疗卫生立法的摇摆、媒体以保护患者为初衷导致的医患关系撕裂等诸多因素都有关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对医疗投入的不足。

从表面看,我国医疗占GDP的比重与世卫组织最低4%的规定相差不多,但我们医疗支出的来源、分配比例出现了问题。老百姓看病贵,即使有医保,也要求个人有较大部分的支出,作为个人额外支出,显然会增加老百姓的经济压力。

政府投入不足还表现在,经过三次医疗改革后,医院、医生养活自己的方式,主要不是来源于政府支出,而是来源于医疗行为的收入。而医疗行为的收入,主要不是靠医生的知识和技能获得的收入,而是来自于卖药和使用医疗器械。

北青报:尖锐的医患对立似乎是越来越突出。

邓利强:这和我们立法过程中的前后摇摆、朝令夕改有关。

我国对患者的权利保护经过了痛苦的过程。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是国务院颁布的,但行业保护的色彩很浓;医患间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尖锐矛盾开始出现。媒体也及时地捕捉到了社会热点,引起全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1998至2000年,每周都会有大篇幅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立足点都是负面的,医患关系甚至成了大众对社会问题不满的发泄点。在此情形下,最高法在2001年底出台了以保护患者为初衷,但法律逻辑存在问题的“举证责任倒置”。而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又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使医疗卫生立法滞后于社会期待,很多媒体又将其解读为立法上的一次“倒退”。

北青报:在当前复杂的情况下,媒体该如何更好地进行医患报道?

邓利强:医疗是比较专业的行为,报道需要专业的判断能力,报道者可以求助专业人士,可以综合列出各方意见,唯独不能选择性臆断。

报道者更应该关注的是医疗体制应该怎么改革。只有进一步深化医改,才能在根本上消除医患相互恶意揣测的土壤。

医学界尊重媒体的监督权,但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特殊环境下,希望媒体的报道将医患关系带回到冷静、理性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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