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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医院

日期:2015-05-06 09:42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纠纷主因在医院

2011年1月,杨某在某三甲医院住院顺产一名男婴,后因男婴状况欠佳处于昏迷状态,家属被迫同意放弃治疗。根据鉴定,医院对产妇麻醉后未及时进行剖宫产手术,引产中医院又延长产程,婴儿出现不良反应后医院未能及时处理,从而失去最佳抢救时机。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对患儿死亡承担60%的侵权责任,判决赔偿婴儿父母死亡赔偿金等54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官认为主要是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及医疗服务质量存在瑕疵。

法官还指出,部分医疗机构未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书写病历,存在漏记、补记、未按规定修改病历、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等问题;部分医务人员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存在告知内容过于简单、格式化,无法有针对性地就个案病例告知具体的医疗风险;部分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变更手术方案未再告知;部分医疗机构告知文书中存在单方手写添加内容等问题。

针对医院存在的问题,该院去年向辖区卫计委部门发出4份司法建议。

“医患双方沟通不足容易激化矛盾。”法官说。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医务人员态度恶劣的情况,容易产生或激化矛盾。从北京的医疗环境来看,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患方扎堆到三甲医疗机构就诊,一方面患方对医疗机构抱有极高期望,另一方面三甲医疗机构就诊患者数量庞大,客观上医疗机构难以保证与每一例病患都有充分有效的沟通。

患者维权须理性

法官介绍,部分患者对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局限性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产生矛盾。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与相对不确定性等特点,医学尚存在许多未知领域,有些药物和医疗技术即使正常使用,并在严密医学观察下,也可能出现不可抗拒的医疗意外。部分患方缺乏对医学的正确理解,不了解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医患双方对医疗手段及其后果认识不一。

2010年11月,陆某因咳嗽在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8月,家属将三甲医院起诉至法院,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再三释明,家属表示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家属上诉后,仍然拒绝鉴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方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理性解决纠纷。”法官提醒说,少数患者试图通过过激行为甚至极端方式获得更多赔偿,这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还会激化对立情绪,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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