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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规定

日期:2014-10-29 09:58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随着美容业的蓬勃发展,美容导致毁容的案件不断增多,医疗美容纠纷也随之增多。所谓医疗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其他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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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于医疗美容机构的规定,和生活美容机构相比要更加严格。卫生部于2002年4月印发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以及医疗机构美容科(室)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

①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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