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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家卫计委《医院集中采购指导意见》

日期:2014-08-05 10:10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回款时间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0天,比64号文有较大进步,但具体执行力度有待观察

关于药品回款时间上,64号文规定非基药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56号文则规定基药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而《指导意见》则指出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并鼓励药企与医院直接结算。

未明确对“二次议价”表态,允许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摸索经验

64号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就“二次议价”现象表明态度,但是指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充实和完善药品采购政策。这段话给人的感觉是,卫计委不会公开提倡二次议价,但是允许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也未尝不可。这值得生产企业与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妇科、儿科用药厂家直接受益,大企业、研发型企业将在新一轮药品招标中胜出

妇科、儿科用药厂家相关品种可直接挂网,预计将是《指导意见》实施后的直接受益者,上市公司包括千金药业(妇科千金片、千金胶囊)、益佰制药(妇炎消胶囊、葆宫止血颗粒)、香雪制药(小儿化食口服液)、洪城股份(小儿豉翘清热颗粒)。

国家卫计委从战略高度认为药品集中采购会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优胜劣汰。换个角度来讲,大企业、研发型企业作为医药行业的生力军,将在未来的招标采购中得到更多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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