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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办法出台

日期:2016-01-18 11:35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近日,重庆市卫计委出台了《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市医师多点执业终于有了操作细则。办法明确规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现场急救、外出会诊等不属于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打算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同时,申请人还应取得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且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等。

根据办法,以下四种情况不算多点执业:1.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2.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3.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4.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备案的其他情形。

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不受多点执业影响

根据办法,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据了解,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执业过程中医疗事故由当事机构依法处理

新出台的办法保障了医师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医师的责任。据了解,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据了解,医师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据悉,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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