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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老板躲赔偿

日期:2015-05-21 14:51 来源:医学美容教育网 编辑:WEP010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因脸上有疮和痘,沈阳一名姓吴的女子来到美容院进行治疗,不但没治好反倒被毁容。吴女士将美容院起诉到法院,经沈阳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判决美容院承担赔偿。

强制执行时,法官发现美容院负责人名下已没有财产,其名下的房产早已无偿赠与给了自己的女儿。随即,吴女士再次将美容院负责人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沈阳女子美容遭毁容

2008年2月7日,吴女士来到东英美容院进行美容医疗。没想到,经过长达一年半的治疗,吴女士美容不成,竟成毁容。

吴女士调查发现美容院超出卫生许可范围进行医疗美容活动。2009年7月23日,吴女士到沈阳市卫生局、和平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2009年8月19日,吴女士与美容院协商未果后,以健康权损害为由将美容院及负责人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该案经市、区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美容院负责人赔偿吴女士8万余元。

美容院老板赠房给女儿

判决生效后,吴女士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美容院负责人名下银行卡只有3400余元现金,予以扣划。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在2009年8月4日,美容院负责人将名下一处50余平方米的房产无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吴女士称,美容院负责人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女儿,是恶意转移财产,想逃避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13年12月21日,吴女士将美容院负责人及其女儿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判令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判决赠房无效

美容院负责人辩称,将房产赠与女儿时,自己与任何人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美容院负责人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8月前,因此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09年8月前即已成立。债务发生后,美容院负责人仍将房产赠与女儿,因此吴女士要求撤销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吴女士主张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美容院负责人应予承担。

恶意转移资产最高可判三年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表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债务人转移财产,其目的就是通过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一般多发生于夫妻离婚案、经济纠纷案中,所转移资产多为房产、机动车、股票等。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要注意撤销权是有时效性的,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转移资产,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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